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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8]12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5
实施时间: 2008-1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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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在总局新的政策明确之前,仍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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