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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经济报社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7]65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
实施时间: 2007-1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8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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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9月,新疆经济报社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协调市国税局办理专用发票的请示》和《关于办理自印专用发票的请示》(新经报字[2007]85号),为了确保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并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新疆经济报社报社按零售企业对待,停止使用一机多票系统。
  二、考虑到目前报社按规范方式经营存在机构设置、人员变更等等问题,新疆经济报社自办发行部门(总、分支机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购手工版普通发票,完成征订、收款和开具发票工作,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
  三、由于目前已经进入报刊征订高峰期,为确保新疆经济报今年的发行工作顺利实施,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新疆经济报社停止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税局申请领用商业销售统一发票,在乌鲁木齐地区由新疆经济报社发行人员自行开具发票征订报刊,但不得将发票交于今日送网络速递公司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开具。对其他地区的报纸征订,暂由新疆经济报驻各地记者站负责征订、收款和开具新疆经济报社自印收据,由新疆经济报社根据收据开具发票,通过邮寄等方式交由记者站送达用户。
  四、为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凡涉及此类情况的企业,比照以上规范经营方式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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