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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房产公开招租租金参考价和资产公开转让拍卖底价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资[2008]21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7-24
实施时间: 2008-7-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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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去年我局印发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资〔2007〕183号)和《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资〔2007〕104号),从执行情况看,两个《办法》效果明显:一是大大增强了各单位做好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二是明确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审批程序,有效杜绝了各单位在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的随意行为。三是规范了资产公开出租和转让行为,从根本上遏制了因低价出租或转让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但两个《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了房产公开招租租金参考价和资产公开转让拍卖底价因客观情况需要调整和细化的问题。现就此通知如下:
  一、对《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细化为“……属房产出租的,租金不低于房管部门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如房产所在区域不能按此对号入座确定房租参考价的,或者以房管部门公布的房产所在区域租金参考价作为招租标底而经历过一次不成功招租的,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房产租金进行评估,该评估价格作为再次公开招租的标底价”。
  二、对《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2点规定细化为:“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市财政部门可最多两次批准下调拍卖底价,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10%。如下调后仍无法拍出的,由产权单位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拍卖标的物重新评估,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拍卖的标底价”。
  专此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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