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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8]11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3
实施时间: 2008-5-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76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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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鉴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个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按依法据实的原则,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事后再提供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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