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字[2002]8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96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的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河北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暂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8‰计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5‰征收,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计征。
  三、个体工商户每年按20~100元征收。
  四、工资收入高于我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征收;工资收入低于我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免予征收。
  五、其它的关规定仍按《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河道 沪财预[2008]11 2008/1/3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 沪府办发[2017] 2017/3/1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 青地税发[2008] 2008/4/2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沪财会[2000]41 20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