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字[2002]8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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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的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及征收标准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河北省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暂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8‰计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5‰征收,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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