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青少年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7]1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7
实施时间: 2007-12-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75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和《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5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广东省青少年基金会、广东省公安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等4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4家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每年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定期报送捐赠的税前扣除和税收减免情况。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 闽财税[2011]21 2011/4/2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渝国税发[2003] 2003/5/28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民政厅关于 山西省财政厅国 2021/12/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呆账 粤国税函[2004] 2004/12/24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 2026/3/2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 闽财税[2020]1号 2020/1/6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 闽财税[2011]98 2011/1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桂财税[2022]8号 2022/3/31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公益性群 2021/1/20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公益 厦财税[2023]5号 202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