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6]16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0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1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7号)规定,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一般纳税人按《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2006年7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7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按以前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 鲁国税函[2003] 2003/9/26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业务 青国税函[2006] 2006/2/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出口视 粤国税函[2006] 2006/5/22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青国税函[2003] 2003/12/1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考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 鲁国税函[2003] 2003/12/11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有关问题 济国税函[2008] 2008/6/2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8年出口退[免]税计划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 2008/6/25
关于公开征求《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23/9/2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 鲁国税发[2002] 2002/12/12
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 商务部公告2021 202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