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农场职工和渔民流向社会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劳社[2003]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9
实施时间: 2003-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0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含海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由于企业改制、减员增效和合同到期等原因,一些原来按照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的职工和水产系统三家渔业企业的渔民(以下简称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向社会,他们有的到其他单位重新就业,有的从事自由职业。为了解决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根据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按照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基数缴纳,其养老金计算办法和相关补缴办法按照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也可以选择继续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缴费比例为18%,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仍为1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退休后养老金调整按照相应的低标准执行。
  三、农场职工和渔民,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无论其是否再就业或者个人缴费,退休时一律按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规定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保渔民从渔业企业流出后,无论其是否再就业或者个人缴费,只要原从事海上捕捞的年限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均可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统计局国 陕人社函[2024] 2024/7/2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 陕政办发[2018] 2018/7/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 2016/12/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 2025/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4年 京人社发[2024] 2024/3/29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规[2025] 2025/6/6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琼府办[2005]14 2005/2/2
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5/1/6
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 1994/2/26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机关事业 202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