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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停止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1]5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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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况报告》(厦府[2000〕047号)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市属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停止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大型重点企业,要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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