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环境保护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恩施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7]5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6-8
实施时间: 2007-6-15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86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恩施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恩施州价[2007]58号)收悉。为保证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维护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水价改革及污水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提高恩施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恩施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0.80元/立方米(不分用水类别)。属于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售水量在水费中一并征收;属于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收取。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07年6月15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三、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你局要监督和掌握污水处理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污水处理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提高污水处理率。
  四、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调价方案顺利出台。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 辽政发[2002]19 2002/1/1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物价局 鄂价环资规[201 2012/1/13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沈价发[2009]37 2009/7/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集中省本级城市污水处理费 辽政办发[2008] 2008/1/1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济政办发[2007] 2007/6/12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 苏财综[2015]24 2015/3/2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价联[2015]19 2015/4/1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等污水 宁价工[2015]10 2015/5/1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 冀价经费[2008] 2008/7/1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 晋价商字[2015] 20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