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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4]12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9
实施时间: 2004-4-1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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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财驻鲁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自2005年开始实施,请各单位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上报省局,由省局汇总后统一报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年检。
  二、年检申请表统一使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升级软件填制,纸质报表(一式二份)和导出的电子数据一并上报。
  三、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总局和省局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文件执行,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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