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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3]35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3
实施时间: 2003-11-13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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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车辆购置、处置手续,简化工作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务用车的购置随年度预算逐级上报总局实行统一招标采购。车辆的购置、处置统一上报省局审核批准。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区分市局、县区局和车的类型(轿车、面包车),并遵循处置一辆、购置一辆的原则审批;其它公务用车,如微型面包车、客货两用车、货车等的购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批。
  二、新购置的车辆必须明确产权归属,一律不允许挂靠在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名下;对现有挂靠在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名下的车辆,各市局应及时予以清理,有条件的可以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三、车辆处置原则上一个季度集中批复一次,于季度终了前20天办理。
  四、车辆处置由各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处置标准及上报手续遵照鲁国税函[2003]45号执行。车辆评估的中介机构由各市局招标确定,统一进行资产评估,每季度处置的全部车辆出具一份评估报告。
  五、各级局处置的公务用车,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民事赔偿的,其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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