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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18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5
实施时间: 2004-12-15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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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各市分行(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处)要迅速与人事、税政等部门联系,尽快取得2005年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新名称)(不含管理单位)的名单及需开设账户情况,在财务部门的协助下,应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软件,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上报开户报告和申请表等资料,纸质资料务必于12月22日前寄到省局(计统处),电子资料放于FTP/CENTER/计划统计处/会统/车购税专户,由省局统一到财政部驻山东省特派员办事处办理报批手续。
  需开设专户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要持财政部驻山东省特派员办事处批准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当地工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工商银行要在“232001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科目下为其开立车辆购置税账户,该账户为专用账户,账户属性为往来户。
  工商银行各市分行要与当地国税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协调,搞好服务,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7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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