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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明电[2004]6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12-2
实施时间: 2004-12-2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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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车辆购置税移交国家税务局征收后,暂沿用交通部门在银行开设账户汇总缴纳的办法,但不再层层开户,只在征收层面就地缴库,此办法已经财政部批准(批件附后)。为便于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工商银行商议了一个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户设置
  (一)原交通部门负责车购税征收业务且在银行有征收账户的单位,机构划转国家税务局后应用单位新名称、新印鉴在当地工商银行重新开设一个专户,不得沿用原交通部门账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的通知》附件,国税发[2002]141号)的有关规定,统一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各征收单位申请开户的报批手续,批复后及时通知征收单位。
  (三)征收单位务必于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专户开设事宜。专户自2005年1月1日启用。
  (四)开户银行应在征缴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场所派驻人员,根据征收单位开具的缴、退税凭证办理税款的收纳和退付。
  二、专户使用和管理
  (一)专户除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税款存入和缴库外,征收单位不得存入任何其他收入和办理任何其他划转和支出。
  (二)存入专户的税款于每月5、10、15、20、25日和月末最后一天扫数就地缴库,征收单位和开户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延压税款。
  (三)开户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收纳业务,不收取费用;专户存款不计付利息。
  (四)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监督车辆购置税税款的收纳、缴库和账户使用,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缴库;各开户银行要为征收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申请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申请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开设“车辆购置税专用账户”的函》(计便函[2004]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局接收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后,新的征收机构模式尚待确定,且需要一个过渡期完成车辆购置税征管流程改造、软件开发、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工作,为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同意你局系统内各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单位开设1个“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使用期6个月。同时,为加快车辆购置税税款缴库进度,你局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于收到税款后5日内将资金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请你局加强对该账户的监管,并督促有关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持此函到对应中央财政部门办理账户开户的审批、备案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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