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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06]66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0
实施时间: 2006-5-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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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经请示省局同意,现就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住房、车库、门市房等所有房屋,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退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188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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