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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福利企业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限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06]5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6
实施时间: 2006-10-16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7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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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精神,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000元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将我省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确定为30000元。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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