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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1]17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0
实施时间: 2001-11-2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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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征免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经办银行要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独设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及时统计汇总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规范和免税金额,并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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