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5]2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8
实施时间: 2005-3-28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5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规定,2005年至2007年3个年度内,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减免范围是从事粮油购、销、调、存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收储企业或粮食经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
  二、免税条件是当年实际亏损,税务部门调查核实。
  三、企业按有关规定正常申报纳税。因当年实际亏损而缴纳的税款可在以后年度予以退税或抵顶;因特殊困难无力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四、减免程序、手续、批准权限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给予金华市步云机电有限公司等447户 2010/5/1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渝办发[2006]27 2006/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减免城镇 皖地税审批[200 2006/10/2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 2004/1/12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金地税政[2013] 2013/3/14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 金地税政[2010] 2010/11/8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受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厦国税函[2005] 2005/5/8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7/8/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 金市地税政[200 2001/9/2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 豫国税函[2009] 20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