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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5]2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8
实施时间: 2005-3-28
失效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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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规定,2005年至2007年3个年度内,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减免范围是从事粮油购、销、调、存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收储企业或粮食经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
  二、免税条件是当年实际亏损,税务部门调查核实。
  三、企业按有关规定正常申报纳税。因当年实际亏损而缴纳的税款可在以后年度予以退税或抵顶;因特殊困难无力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四、减免程序、手续、批准权限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7
实施时间: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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