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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茂县金龙潭电力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7]17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11
实施时间: 2007-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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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阿坝州国家税务局、雅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茂县国家税务局等单位上报的金龙潭电力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茂国税发〔2007〕35号、茂国税发〔2007〕36号、茂国税发〔2007〕38号、茂国税发〔2007〕40号、小国税发〔2007〕10号、小国税发〔2007〕11号、石国税发〔2007〕11号)。经审查,上述7户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规定,同意茂县金龙潭电力有限公司、茂县蓉茂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茂县黄公坪水电站有限责任公司、茂县青沙沟一级电站开发有限公司、小金县滴水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德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税率15%。执行时间以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起计算。
  四川利源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税率15%,(执行时间从2007年开始到2010年止)。
  此复。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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