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7]12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30
实施时间: 2007-7-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75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字〔2006〕79号),经研究,青岛市范围内(含各区、市)符合条件的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确定为3.5万元。
  以上请贯彻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 绍政发[2016]25 2016/6/28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按比例安排 2025/6/27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 吉财税[2007]55 2007/8/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 浙政发[2015]50 2015/12/3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 闽财社[2015]41 2015/7/1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鲁地税函[2008] 2008/7/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 赣国税发[2007] 2007/7/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5]52 2015/12/31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黑财规审[2016] 201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