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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7]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5
实施时间: 2007-9-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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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试点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出口已核销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明确出口收汇已核销数据的传递管理要求。
  二、为做好试点工作,本市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仅限于经外管局批准同意实行网上收汇核销的企业。按《通知》要求,选取本市9户出口企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见附件3),待这部分企业试点成功后,再逐步扩大到本市已应用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其余出口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
  2.上海市企业出口已核销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
  3.试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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