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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5]8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8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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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鉴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政策的调整,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统一全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有关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通知》(苏财税[2003]7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财税〔2005〕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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