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6]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
  国税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大财法[2007]15 2007/2/8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 藏国税发[2006] 2006/10/2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 鲁地税征字[199 1996/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纳税申报“一窗一人一机”模式 皖国税发[2003] 2004/1/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税局关于对 哈地税发[2012] 2012/6/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使用申报软件的提示 2016/10/3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 苏地税函[2006] 2006/9/30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 2016/4/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 大地税函[2007] 2007/4/29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 晋地税税二发[2 20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