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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6]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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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2月28日
  国税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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