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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6]1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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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
  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2006年1月13日   国税函〔2006〕3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市金百川宾馆能否享受再就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皖地税〔2005〕1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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