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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中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01]4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26
实施时间: 2001-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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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 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我市仍按10000元执行。
  2、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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