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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一字[2001]2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16
实施时间: 2001-3-16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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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文中有关条款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补充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的“个人出租房 屋”是指“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 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所表述的意思一致。
  二、《通知》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减免问题”的审批办法,也适用于营业税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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