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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揽业务报价行为的决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注协[2007]4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协
发文时间: 2007-6-8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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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揽业务中的报价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保障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揽业务报价行为的决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守执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揽业务报价行为的决议

  (2007年5月28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执业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揽业务中的报价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保障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和《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的规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经讨论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浙江省省级单位作为招标方以公开方式无限定对象(执业机构)的招标和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含)特定对象(执业机构)的招标,适用本决议。
  二、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执业机构接到招标方归属省级单位或面向全省的招标邀请或知悉招标信息并准备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应当在接到招标邀请或知悉招标信息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投标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省注协监管部报告。
  三、省注协接到有关执业机构的报告后,应立即向招标方、有关执业机构了解和搜集本次招投标信息,并最迟在投标截止日前二个工作日召集有关执业机构共同研究确定服务价格报价区间。
  四、根据《价格法》和省政府批准的定价目录规定,现行审计、评估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鉴此,全省各执业机构应当自觉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和《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省注协召集有关执业机构研究服务价格报价时,再结合审计、评估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所需成本费用、依法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相关税费的原则确定价格区间,但是服务价格报价最高不得超过基准价上浮后的上限。
  服务价格报价区间确定后,省注协应当以最快捷的方式告知有关执业机构,有关执业机构本次投标报价必须执行共同研究确定的价格区间。
  五、有关执业机构中标后应将中标价和实际收费情况及时向省注协报告。
  六、有关执业机构未按规定向省注协报告的,或者投标报价不在省注协召集有关执业机构共同研究确定的服务价格区间内的,或者实际收费低于中标价的,省注协将该执业机构作为执业质量方面的重点监管单位。
  七、此决议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市级单位或面向各市的招标活动,各市注协可参照上述决议精神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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