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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作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07]34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5
实施时间: 2007-6-5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7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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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
  近期,区局陆续收到一些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咨询,询问国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是否有调整。经请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国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没有作出调整。2006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请各地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新地税四字[2000]01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06]3号)精神,切实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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