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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5]3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6
实施时间: 2005-4-6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67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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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在全省税政工作会议上,各市提出了一些政策执行中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厂净化池、蓄水池等用地应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水厂的净化地、蓄水池等用地按规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在开征范围内出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三、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对于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产权所有人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四、出租房产,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陕税发[1991]337号第五条、陕地税发[2000]277号第一条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5
实施时间:2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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