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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6]13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4
实施时间: 2006-1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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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扣除限额为1600元。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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