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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6]17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2
实施时间: 2006-4-12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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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本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幅度大、涉及面广,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研究,掌握政策规定。调查了解本地区范围内涉及的税源变化等情况,深入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
  二、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张贴散发文件等手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取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政策调整的理解和支持。
  三、凡涉及调整和新增税目的企业,税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逐户开展纳税辅导,指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税金核算和申报纳税,确保政策规定执行到位。
  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报告。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财税(2006)3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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