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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5]7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3
实施时间: 2005-5-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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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对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不含厦门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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