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60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3
实施时间: 2006-10-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契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1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我市享受营业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税征策的“普通住房”执行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我市原公布的享受营业税、契税税收优惠,以及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税的“普通住房”执行标准同时停止执行。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标准调整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二、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三、各区局应及时将有关调整规定通知代征单位,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 财税[2013]82号 2013/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 津地税地[2014] 2014/3/1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国税函[2004]11 2004/10/22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舟地税发[2006]41号文件执行中有关 舟地税函[2007] 2007/2/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房标准执行时间有关事项的说 2013/9/3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 冀地税函[2006] 2006/2/27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司法确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琼地税发[2009] 2009/1/23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 穗财法[2010]46 2010/5/17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 甘地税发[2009] 20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