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收票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6]5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4
实施时间: 2006-3-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5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期,部分基层单位向省局请示: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何种税收票证问题。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收票证明确如下:
  一、税款缴库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向国库汇总缴纳税款时,必须填开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
  二、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已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所扣税款的数额,该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特别规定外,不再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由纳税人持扣缴义务人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管国税务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三、 电子缴库凭证
  凡经省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批准实行电子缴库的地区,在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后,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并生成电子缴库信息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办理缴库事宜。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加盖“征税专用章”后交扣缴义务人,由其到开户银行加盖银行“转讫”章,作为扣缴税款凭证,第四、五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原由银行和国库使用的第二、三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等各类完税证是纳税人用以证明纳税情况的完税凭证,严禁国税机关将各类完税证交付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凭证使用。
  对扣缴义务人未与国税机关联网不能进行电子缴库的,仍按原规定在缴款人、国库经收处(银行)、国税机关、国库等部门间继续传递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税收通用缴款书”各联次的用途、传递程序和环节不变。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8/6/1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新版税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4/1/1
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2/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税收 京国税函[2007] 2007/4/9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 冀地税函[2006] 2006/1/9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 金地税政[2009] 2009/5/25
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3/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2] 2002/11/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 深地税发[2012] 2012/4/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 辽地税函[2007] 2007/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