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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7]4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6
实施时间: 2007-2-1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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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规范个体工商户账簿设置和使用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做好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新《办法》是对1997年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全面修订,调整了建账销售额标准、取消了雇工标准、提高了注册资金标准、明确了建账方式的确定程序等。这是新形势下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是个体税收管理的发展方向,也是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新《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充分认识推进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以新《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客观地分析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工作,有重点地做好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符合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业户建账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督促个体工商户建账,确保新《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贯彻落实新《办法》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建账标准调整的问题。新《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月销售额和注册资金标准做了一定幅度的提高,是为了适应个体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和规范个体建账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高、GDP增长和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变化情况而确定的。各级国税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建账标准变化的过渡期间,贯彻落实新《办法》要把握以下原则:对依据原《办法》已经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要引导其不断规范和提高,进一步提高核算能力和水平,其中未达到新建账标准的已建账个体工商户,要尊重其自己的选择;对达到新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促使其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对达不到新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在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引导其设立账簿,规范财务核算。
  (二)关于建账方式的确定程序问题。个体工商户建账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建账,设置复式账还是简易账,由个体工商户对照条件自行确定。各级国税机关在推行个体建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对照已制定的标准,督促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保管和使用账簿,不再逐户指定纳税人建账的方式。
  (三)关于建账初期的税收征收方式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建账初期税收征管可能面临的客观情况,处理好建假账或账证不全等与基层征管力量不足、工作困难大等诸多矛盾。在建账初期,为防止税收流失,可以对个体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具体由各地自行掌握确定。
  (四)关于对不按规定建立和使用账簿的处罚权限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在对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的行为进行处罚时,要与同级地税部门加强沟通,杜绝对个体工商户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现象的发生。
  (五)关于账簿的领购和启用问题。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要求个体工商户到税务机关或指定地点购买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不再要求个体工商户设立和启用账簿时到税务机关审验盖章。对此问题各地必须认真落实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并不断总结和完善,确保推行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建账辅导制度。主管税务分局(所)应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建账辅导,要求其按照规定设置相关账簿资料,每季度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纳税评估制度。主管税务分局(所)每季度要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基期税额与当期税额的变化情况,核定征收时税额与建账税额情况,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销、存的真实性及申报的准确性等情况进行分析审核,发现异常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涉嫌偷税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建立备案核查制度。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备案账簿方式时,主管税务分局(所)应在备案之日起3日内对备案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进行核查,以便掌握底数,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在推行个体工商户建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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