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流[2007]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2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9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10660888”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0660888”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计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 浙国税流[2003] 2003/5/20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 甬地税二[2007] 2007/11/1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 陕地税函[2009] 2009/3/4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5] 2005/10/27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 宁地税发[2007] 2007/6/13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 藏国税发[2003] 2003/10/27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 湘财税[2008]45 2008/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沪财法[2006]38 2006/6/7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浙财税政[2010] 2010/7/19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 桂地税字[2009] 2009/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