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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流[2007]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2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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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10660888”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0660888”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计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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