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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7]8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8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1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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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属小浪底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经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指导,督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开展汇算清缴工作中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

   二○○七年三月八日

修正:

发文标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7]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2-2
实施时间: 2007-3-1
http://law.esnai.com/law_show.asp?LawID=3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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