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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二字[1998]7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3-19
实施时间: 1998-3-1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52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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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营销费用扣除比例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我省《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7]第53号)同时废止。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三、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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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381209   2010年4月2日
根据《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第三条: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故本条法规也已作废。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务税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 鲁国税函[2003] 200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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