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6]20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6-12-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8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新规定,要将公告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同时印发给所有一般纳税人,确保纳税人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新、旧版货运发票进项税抵扣的相关手续,以免纳税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公告精神,严格执行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新规定。
  三、公告的印制、发放,由各省辖市国税局统一组织。
  请依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 京地税检[2004] 2004/7/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 榕税函[2021]55 2021/4/2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 浙地税发[2010] 2010/7/2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统一发票种类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8] 2008/5/2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05年版 浙地税函[2005] 2005/12/2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 穗地税发[2009] 2009/6/17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使用地税发票的纳 青地税发[2003] 2003/4/9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 赣地税函[2012] 2012/1/1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团体发票管理有关 湘民社团发[199 1998/3/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 内蒙古自治区地 201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