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发[2006]10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3
实施时间: 2006-8-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79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实行核定征税。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核定征收的具体比例,省局授权市(州)地税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具体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为统一掌握解释口径,省局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国税发[2006]108号)时,曾以明传电报形式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再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 浙地税二[2000] 2000/11/16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地方税务机关 黔地税发[2005] 2005/3/2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 榕税公告[2018] 2018/7/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 吉地税发[2010] 2010/8/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大地税函[2006] 2006/11/2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 冀地税函[2006] 2006/1/9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 川地税函[2003] 2003/6/2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 财税法[2010]15 2010/10/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鲁财税[2000]31 20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