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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办发[2006]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3
实施时间: 2006-10-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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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近期省局在对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发票印制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为某市电业局印制用于收取农村电费的自制专用收据的问题。省局即责成该电业局的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印制的自制专用收据进行收缴查封,并按发票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同时对其发票使用管理及税款缴纳情况作进一步检查。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印制及使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现对加强普通发票印制和使用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州国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和用票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高度重视、及时纠正。特别是在发票印制企业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意检查印制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监制国税机关批准,擅自印制有关票据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各市、州国税局要严格督促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标准(试行)》,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不得承印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销售凭据,对有疑问的印件,要及时向监管国税机关报告。一旦发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有上述行为,应没收其印制的票据和相关所得,并取消其发票印制资格。
  三、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使用自制销售收据代替发票的单位,要加强发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已印制的自制销售收据要予以缴销,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进一步检查其税款缴纳情况,发现有偷税行为的,应依照《征管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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