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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0]18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3
实施时间: 2000-7-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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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以各市地劳动部门的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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