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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0]3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00-8-15
实施时间: 2000-8-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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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当事人在办理纳税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手续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交易合同原件、有关税费缴纳凭证以及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自有住房的个人,必须凭个人所得税或纳税保证金缴纳凭证,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等手续。各级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
  三、每个市地、县(区)要指定一个交通便利的地税机关作为纳税保证金的收缴点,并开设“个人售房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建立个人售房明细账簿进行登记。“专户”一般由税收会计人员管理,业务量大的单位可设专人,具体负责个人售房保证金的收缴、退付等管理工作。纳税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截留或挪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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