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3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2-17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其本国政府同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待遇问题,我局曾于1999年10月25日以国税发1999201号文予以明确。近期又有一些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为此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政府同苏丹、爱沙尼亚和老挝政府的税收协定已分别生效执行;我国政府与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的税收协定已由现在的捷克政府和斯洛伐克政府分别继承。根据我国与上述国家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其居民个人从我国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征税待遇,有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执行。

附件:我国对外签订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补充表

序号   国家    生效日期       协定税率
51    斯洛伐克  1987.12.23.    10%
52    苏丹    2000.1.1.     10%
53    爱沙尼亚  2000.1.1.     10%
54    老挝    2000.1.1.     1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 国税所函[2000] 2000/4/21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规自发[2021] 2021/7/30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10/5/13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个人股东账户 闽地税发[2008] 2008/7/28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 2019/5/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 浙国税所[2007] 2007/8/1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购买自 陕地税[2002]13 2002/8/2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地税开通“个人网上申报网银缴 2015/3/1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所字[199 1994/12/3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4号 20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