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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4-27
实施时间: 2018-4-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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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79号),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加快推进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
  综合考虑全区各城市人口规模、经济状况、房地产市场发展等因素,决定选取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哈密市、昌吉市、库尔勒市5个城市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立足住房租赁市场实际需求,坚持增加供应与支持消费并行,盘活存量与优化增量并举,政策扶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全区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试点城市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其他城市、县城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规模逐步扩大。到2025年,全区基本形成供应充分、规范有序、市场活跃的住房租赁市场;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四、主要措施
  (一)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试点城市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带动作用,组建国有或混合所有制住房租赁企业,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稳定租金和租期、盘活存量房屋租赁、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在2018年底前培育1-2家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优惠政策。加大金融创新,稳步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项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二)建设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坚持高起点规划、大平台运作,搭建全区统一、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业务管理和服务平台,通过租赁双方直接网签、房源与身份核验、信用体系构建、大数据应用、智能政务决策支持等手段,提供高效便捷的租赁信息服务,加强住房租赁全过程监督管理,彻底解决租赁市场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均衡、资源不共享等问题,2018年试点城市要积极推广使用自治区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其他有条件的县(市)要逐步搭建使用。大力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标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依法保障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人的权益;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及时将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落实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住房租赁市场动态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鼓励各地通过新增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增量房源,并优先面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和新市民供应。鼓励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厂房、商业用房等,按照法定规划和规定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城乡规划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办理有关手续;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探索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将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四)保障租购同权。鼓励各市县因地制宜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凡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规定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各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住房租赁“租购同权”措施,简化相关手续和办事流程,对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创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制。按照《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79号),各地要加快建立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发改、公安、财政、国土、金融、税务、工商、教育、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职责分工,合力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化发展,严厉打击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特别是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将住房租赁管理服务重心下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建立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宣传引导,确保住房租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积极开展试点。试点期间,各城市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上月试点工作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在全区进行推广。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城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的督促指导,实施分类指导,鼓励基层创新,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金融办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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