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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0-30
实施时间: 2023-10-30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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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是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答: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制度安排,应当面向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纳入继续教育范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有哪些?
  答:目前,云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1.参加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含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5.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怎样才算合格?
  答:云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具体计量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次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5.独立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6.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文章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7.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参加主管部门(含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面授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每一学时,折算为3学分。
  9.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其学分的折算办法,在课程设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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