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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734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7-26
实施时间: 2026-7-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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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曾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效减负增效的建议》(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20734号)收悉。您在《关于切实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效减负增效的建议》中提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应该考虑到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共有资金的组成部分,应该给予免税,只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企业毛利)这一部分征税”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共有资金之一,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同时,根据《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物业管理费,是指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缴纳的物业管理预付金,包括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和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其他应由业主共同支付的管理费用。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取得的收入中,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而取得的物业服务收入,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性收入而应当征税;物业服务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应由其收入性质来判定。
  针对您提出的上述建议,目前我局正在积极联系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筹措组织召开物业服务行业税企座谈会,专题研究这一问题。我局将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税法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物业服务行业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在我局法定权限内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不断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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