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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18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6-30
实施时间: 2022-6-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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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曾玉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变更地价款非税收入票据持票主体提供办理通道的建议》(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20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已明确规范了招拍挂主体和实际开发主体不一致的情形该如何处理。鉴于税收政策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我们作为深圳的执行机关将如实向上级部门反馈。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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