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18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6-30
实施时间: 2022-6-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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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曾玉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变更地价款非税收入票据持票主体提供办理通道的建议》(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20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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